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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产权人共同承担节能改造费用

政府与产权人共同承担节能改造费用

分类:
新闻资讯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2/31

经济晚报南昌29日消息(王纪洪 记者 蔡元刚)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江西日前公布《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下称《办法》),定于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
   据了解,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绿色建筑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的活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既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宣传普及;其他民用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的活动。
   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承担。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服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分享因能源消耗降低带来的收益。